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内容是: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作出其他安排,在公司增资时,原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的优先认缴权。该规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在其他股东不能按照持股比例认缴时,如果允许股东外第三人增资,其效果相当于公司股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