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权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施工人不仅应对施工质量负责,而且应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了质量事故,造成发包人、最终用户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那么施工人不仅应承担加害履行违约责任,而且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发生施工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