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有的;
股东出资瑕疵,表面上产生的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但最终及最后的法律后果往往都表现在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上。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在公司无履行能力时,依法可追溯到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由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对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认定有着重大意义,所以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亦因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是否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不同。实践中,我们经常把出资瑕疵按是否引起法人资格否认为标准分为一般性瑕疵和重大瑕疵,并由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同责任。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指出资额未达到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数额,但已达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最低出资额。重大瑕疵则是指出资义务人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严重不足,使公司设立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人应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由于法人制度的实质是法人以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无须出资人承担责任,而注册资金未达到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