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查证属实的专利代理“挂证”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整改。“挂证”人员应当在整改期内主动办理注销手续;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2、代理人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在行业内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主动纠正“挂证”行为。对于存在“挂证”行为,且拒不纠正、不主动办理注销手续行为的专利代理人,由代理人协会注销其专利代理执业证。
3、代理人协会要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职业道德,视“挂证”行为的情节,根据自律规范进行处理,必要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