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物或构筑物
关于第二个要件,法条规定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即可推断出建筑作品一定是以三维立体实物的方式呈现的,这就将一般二维的建筑设计图纸排除在外。关于这一点,存在争议。有观点[2]认为对建筑作品而言,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建筑思想的表达,因此也应该将承载设计的建筑图纸包括在内,正如美国的版权法[3]就将建筑规划或图纸包括在建筑作品中。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是不包括建筑图纸的。一般的二维设计图纸应该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4]。然而,存在一个司法判决的特例。在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判决书[5]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将涉案文化展亭设计图认定为建筑作品。这是因为在该案中的设计图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图形绘制,而是一个实体的构筑物,实际为效果图,属三维立体设计。法院认为这个构筑物“作为文化展亭建造的依据及建造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与文化展亭共同构成一个具有审美意义的构筑物,故认定为作区必然存在的设计,可以认定前2个点构成两个建筑的主要或实质部分。即使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下方多出一个高台、建筑物左右两侧均加有栏杆,但是并不能否定二者实质上的近似。因此,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侵犯了保时捷中心建筑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