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也是属于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公司的债务情况来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