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1.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
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生毁损灭失,各国民法典一般都规定,承揽人对此不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2、另外,从《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所采取交付主义的规则看,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风险,应当以交付为标准确定。即在交付承揽人之前,由定作人承担,在交付承揽人之后,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在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材料转化为工作成果之前,与定作人无关,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是无疑的。因承揽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和材料费,对材料的保管于其有切身利益。从风险和利益应相一致的原则出发,由承揽人承担风险是非常合理的。
二、关于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工作成果交付之前,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