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人发出。
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