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来说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