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又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