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应更切合计算机软件本身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自身特性,我们不能将之与传统的作品划等号。《保护条例》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和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等均未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更加结合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性进行规制,比如可以参考计算机软件的商业寿命,可以不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定为与其他作品一样。此外,我们不仅要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更要保护该软件核心的思想方法,以此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效果,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二)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我国软件保护水平
相较我国尚不成熟的知识产权体系,欧美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发达。我国可以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少走弯路,学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等规定的相关内容,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