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通常情况下是购销合同中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卖方)履行义务的地点,而“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通常情况下均不是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卖方)履行义务的地点。因此,可以推定为: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在委托合同中,首先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应是受托人,其要履行的义务就应该是代替委托人处理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务。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是受托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即委托法律关系中被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办的事务,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该是委托合同的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