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需要登记。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第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