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约常常并未使非违约方遭受重大损失,亦未动摇合同存在的基础。而严重违约则“实际剥夺了相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在一方违约以后,应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只有在一方违约是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