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固定经营者的经营信息,避免因当事人主体或其他程序问题影响诉讼效率;
3.固定被告的网站、宣传资料或存留在相关部门的资料,如被告公开宣称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营范围、销售规模、利润等数据,可以作为索赔的初步证据;
4.积极追索侵权商品的源头,从源头制止侵权,同时也可能获得更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