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变更流程:
从行为性质来看,权利外观和权利实质状况不一致时,名义权利人对于其名下财产并无处分权,无论是出售、抵押、质押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其行为实质均为无权处分。无论是股东名册的记载还是登记机关的登记,作为一种权利外观,仅具权利推定效力而已。对于无权处分的情形,处分行为均具备权利人外观,如借用人对于借用物的占有、房产名义权利人登记等。无权处分制度就是要解决这类具备权利外观而无实质权利的行为人之处分所带来的问题,因此,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从物权取得的角度确立了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根据其规定,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只要受让人受让财产符合物权编规定的几项条件,受让人可以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物权属性与其他财产相比并无差别,因此,股权的无权处分问题应参照善意取得原则处理。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的首要前提是受让人为善意,即受让人合理信赖其交易对手有权处分交易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