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受托人依约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第61条和第62条确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报酬的,应依法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在受托人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被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后,在受托人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如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例如因受托人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而导致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或者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委托事务未能完成,受托人即丧失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