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六)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总人数不足《公司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