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转让股东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其他股东可以起诉到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
首先,其他股东主张的时间不得超过发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如超过该期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其他股东在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时,应当提出按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只要其他股东在上述期限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无论该转让股权是否进行过户登记,都不影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最后,若其他股东在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同时,未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可以一并主张自己遭受的损失以及额外支出的费用。一般包含其他股东因主张优先购买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受让人在取得股权期间已获得的分红等,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