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的主体的规定是:根据股东之间的纠纷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案件规定中,我国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为股东与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