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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案件纠纷中,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

2022-01-20198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商标撤三案件纠纷中,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商标撤三案件纠纷中,服务类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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