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恶意逃避债务一般是不要求股东担责。因为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应当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若因股东滥用权利,控制公司法人人格的在,则应当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