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司章程中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设立之初,尽量详细地将股东权益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约定。将公司大、小事项施加要求,令其均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甚至包括担保数额、借款数额期限等也可在章程中予以详细约定、限制,让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切实保护小股东的自身权益。
二、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似乎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故明确约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并在实践中切实履行,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查明小股东具有真实股东资格后一般判决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小股东可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对其真实性予以审计。
四、行使股东损害赔偿诉讼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股东利用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委托专业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一旦发现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小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或自己名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对无效或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行使撤销请求权
六、行使退股权
七、行使解散公司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