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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一股东控制的几个公司做生意有什么风险

2022-08-0120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及财务混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各个公司和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对于公司人格混同的说明具有典型性。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有机会证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及财务混同同时存在,也就意味着可能只有一家公司为此承担责任。因此,在与同一股东控制下的几家公司做生意的时候,必须对与哪家公司发生交易有着清楚的认识,避免与注册资金少,只为采购目的设立壳公司签约,尤其是当该股东新设立公司,要求将原合同转到新公司履行时,应当要求原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就有可能陷入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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