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国之间影视作品版权贸易的日益活跃,境外影视作品权利人在我国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也越来越多。我国对国外的影视作品实行管制制度,未经审批不得进口国外影视作品。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能否在中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专利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依据《伯尔尼公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履行进口审批手续并非境外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条件。据此,外国人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均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机构車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意思是说:违法作品,如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国家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其出版、传播;但违法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受到保护。即违法作品,仍可享有著作权,受一定程度的保护。
境外影视作品未经审批若想在我国寻求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应符合《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即其作品中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内容;第二,应符合《著作权法》第二条的条件,“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即境外影视作品的作者必须有国家协议或条约的支持,才能主张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等需履行行政机关的登记注册、核准程序的知识产权类型不同,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然产生,而无须履行其他任何行政审查或审批手续。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都负有不得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境外影视作品因未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行政审批,并不同时就意味着其不能禁止他人在我国大陆地区行使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禁止传播,更禁止侵权。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实施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行为,权利人仍有权依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的解答。对于未经行政审批的外国影视作品,我国法律有权对其出版、发行进行限制,但其依法可以享有的著作权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