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给域名具体明确的定性,只是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益。域名当初是网上的识别符号,与商标的功能相似,它可以满足识别不同网上经营活动的需求。
因此,域名的拥有者会进行一定的宣传和包装,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并得到发展,也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因此,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只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带有商业价值,成为商业经营标识,所以域名具有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不同,如域名只具有转让性,不具有许可使用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