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分自身权利行为不构成违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他自己自由支配。处分既包括当事人对实权权利的处分,又包括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体权利是公民根据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诉讼权利是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例如,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
2、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不断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当事人的起诉是对起诉权的处分,起诉行为可以引起诉讼程度的发生,诉讼程度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要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些行为既是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可以确定民事权利的归属,也是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促使程序终结。另外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权的处分可以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等等。都是当事人处分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