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但不能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另一种是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当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并未规定可以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限制消费措施是针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一种执行措施,在分公司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能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是针对执行依据中的被执行人作出的执行措施。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虽然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但不能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