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是隐名股东,而非显名股东,当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就是无权处分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当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最主要的是判定受让人是不是善意的,是善意的就有效,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