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收入的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另外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原值的确认
1、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实际支付的价款+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2、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符合上文“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中的第二项情形的,股权原值=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