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