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2、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三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3、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网站上予以公告。
4、提供材料:
个人(自然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