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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实施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有哪些

2024-01-28385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供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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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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