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不能先于主合同签订,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因此没有主合同的存在,从合同也就没有了签订的前提。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2、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
3、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从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从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从合同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