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转让公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一)出让方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
(1)国有股份,提交持有国有股的部门、机构出具的股权代表资格证明;
(2)法人股份,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个人股份,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资股份,法人持有的提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个人持有的,提交护照或回乡证;
2、公司章程;
3、股权证明;
4、允许股权转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同意转让法人股的决议);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6、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前公司的章程;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索取),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经法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受让方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公民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及其复印件;
2、允许受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股权转让合同文本。
(五)注意:
1、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2、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