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有二:
(一)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人们行使抗辩权的时候是承认对方权利存在的,而且对抗的也不只是请求权,而行使否认权时是从根本上否认对方的权利,并且专门针对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