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具借条钱打入股东账户的情形借款人为公司、股东。
这是由于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分别打入股东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际上为以公司的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的是股东的个人账户,此时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所以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