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主体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同违约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在交叉违约中,违约主体既可能是债务人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信用支持者等。一旦上述主体发生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项或违约行为,且债务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或缓释,则可以视为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2.违约行为的认定
为了避免债权人随意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对债务人进行约束或施压,在违约情形发生时,应当对违约行为的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判断是否可以启动交叉违约机制。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实质性审查标准,如设定固定的违约金额起点或动态比例的违约金额起点,则可以直接参考这个标准进行判断;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额起点,则需要结合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本合同的资金规模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要看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是否已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宽限期的设定
交叉违约属于预期违约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只是给债权人提前行使债权提供了选择。因此,在交叉违约情形发生时,应当给予债务人适当的缓冲期限(如15天或30天),让债务人最大程度地去寻求挽救措施,而并非径直宣布债务到期。当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追偿权,对于那些已经明确发生且不可挽回的可能严重损害债权安全的情形(比如债务人被申请或宣告破产、重要资产被查封或冻结或其他不可挽救的情形),应当明确宽限期不再适用。
4.债务加速到期
交叉违约条款通常与加速到期条款合并使用,即交叉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并可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同时,若贷款尚未发放完毕,或贷款人对债务人存在其他借款承诺,则自交叉违约机制生效时上述合同义务便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