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关于提存的效力,应分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三个方面。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的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