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当然,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也面临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因为受到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极有可能由于封控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无法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显然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过于严苛。因此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续订合同存在困难,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不续订合同的,可以免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