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是否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这一情形之下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审理中不应必然认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那么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
二、股权转让是否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实践中往往有股权转让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出让方或受让方)或公司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要求确认其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