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