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呈报。根据《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要约人必须在要约公告前向中国证监会呈报要约收购报告书。纵观各国立法,呈报有实质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两种,我国属程序性审查,这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做法。
(2)保密的义务
保密,不仅是收购要约人的一项义务,也是任何有机会在收购要约公布前知晓有关情况的人的义务。
(3)聘请独立意见人的义务
为保证收购要约的合理性,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在公布要约之前聘请独立意见人就收购问题出具独立意见,特别是涉及财务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