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修期严重缩水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2、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
例如“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而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3、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
例如,“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例如,“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5、承包方权利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
例如,“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
6、工期规定暗藏猫腻
例如,“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7、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
例如,“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这一做法没按规定办,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