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复审请求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复审决定随即生效。
(2)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原驳回决定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②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③原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有关的申请案卷将被送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决定继续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