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免责事由,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主要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房屋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有些甚至把施工单位逾期交工、政府批文迟延下达也约定为不可抗力。
只要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概免除开发商的责任,这种规定对于买方极为不利。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在此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即: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守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对此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