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1、赠与他人财产;
2、非正常压价;
3、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放弃债权。
(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三)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四)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一)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二)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