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行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搬迁,应与员工协商变更,若未能就变更达成一致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若该搬迁未对员工造成明显影响,且企业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的,则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非因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主观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终止,致使劳动者失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精神,应当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达到对失业劳动者的相应救济和保护,这是由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的非对称保护的性质决定的,属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
如果变更的场所构成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条件约定的根本变化,则构成因情势变更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由此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因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种变更应当建立在用人单位合法、无过错的前提下,否则用人单位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并无区别用人单位是因为主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条件,也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只是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