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个民法典制度上概括合同终止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所致,例如债权人单方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二类是基于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例如清偿、混同。
第三类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合同无效、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