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空白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常有以下一些:
(一)掌控合同,随心所欲
一些不实企业找借口将所有合同都掌握在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心所欲地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二)偷天换日,牟取私利
个别业务员为了牟取个人私利,在签约过程中偷梁换柱。一旦对方签完空白合同,自己又私自更改合同的当事人,把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这种企业一般没有履约能力,先期公章只是一种工具被人利用,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
(三)内外串通
还有一些不法单位,和职工串通在一起,拿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业务介绍信四处撒网后签订大量供销合同,在骗取大量的预付款后却不能供货或只能供少量的货。
(四)胡乱签约,不计后果
部分业务员往往不分东南西北乱签一气,所签合同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损失。